大力发展合作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山西财经大学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农业合作金融改革还遗留了许多历史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国农业合作社金融体系,相关业务运作,组织结构,对外关系,监管体系等方面。而合作金融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刻不容缓。当前我国正在山东地区进行农业合作金融创新试点工作,“山东模式”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合作金融的领头羊,本文基于 “山东模式”的实践经验提出,阐述山东模式的优点及不足,并对其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农业合作金融;监管体系;山东模式
一、引言
自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以来我国助农扶贫力度不断加强,中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在竭尽全力发展农业合作金融新形式,以图通过发展农业合作金融来振兴农村经济。的确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极其巨大的成就,但其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三农问题突出;城市的繁荣和工业的快速增长是以牺牲农村经济为基础等。加速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促进农业合作金融体系的完善,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在促进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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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金融的现状
在建国之初我国就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工作重点,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其改革成果却差强人意,往往随着改革的进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就会陷入一种政府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处境。随着不断的试点摸索如今山东省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成为我国农业合作金融发展的新型模式。
山东省于2014年向国务院上报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获批之后成为了全国唯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省份。这也标志着,我国又一农业合作金融模式“山东模式”的形成。
“山东模式”是山东省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山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迅速便捷的为农户提供资金,农户只需提交申请即可获得低息的互助金。[1]“山东模式”是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发展,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合作,该模式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不吸储放贷等原则,合作社通过社员内部资金筹集满足内部社员的金融需求。社员有需要资金时,合作社根据其他社员此前备案的可出资额统筹安排,成员内部之间通过托管银行账户直接转账。“山东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不吸收社员存款,不设立“资金池”,实施社员入股资金承诺制。
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该模式还引入托管银行制度,“山东模式”以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信联社为合作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履行账户开立、资金存放、支付结算等托管职能。这两家合作托管银行机构针对合作社特点,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信用互助的外源融资支持。
(一)农户对合作金融认识不充分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山东模式”是一种新模式。这种新模式的成功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户的配合。目前,许多人还不了解这种模式,不知道该模式的运行机制,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积极配合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这使得信用互助组织的日常管理受到限制,其基本职能无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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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处理好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和托管银行之间的关系
“山东模式”毕竟是一个试点,他最终还是要推广到全国。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试点引入了托管银行制度。这两家银行同意托管一方面是为了惠及农民,另一方面是受到了政府的压力,毕竟这是一次新尝试有关部门要保证试点成功。但若推广到全国,政府是不太可能为每个互助组织指定托管银行的。因此互助组在寻找托管银行时可能会遇见无行可托的尴尬境地。因为从风险控制上讲,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涉及资金规模小,监管法律不健全,专业性极低,很容易造成损失,因此银行没有为其提供托管的兴趣。从业务方面来看,信用互助组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侵占了托管银行的业务,二者是斗争关系。
因此如何有效的处理好托管银行与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的关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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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这主要涉及两类监管,一是行业监管;二是合作机构内部监管。从行业监管来看我国农业合作金融监管体系架构不完整,农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卷钱逃走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从内部监管来看,许多互助社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其财务状况混乱。从而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以上是农业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老问题,由于“山东模式”的实行时间较短有关监管法律还未健全,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避免陷入管理水平低下,经营效益下滑明显,资金投放 “非农化" 严重的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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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对策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农业合作金融发展提出建议,促进农业合作金融更好的服务农民。
(一)提高合作金融意识
针对广大农民群体,充分利用线上与线下资源,开展合作金融主题教育活动,宣传农业合作金融知识。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开展专门电视专栏等方式对相关金融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线下以张贴宣传海报的形式加深人们对合作金融的印象,充分利用好村委会中的电子设备,定期以广播的形式宣传合作金融知识,以“进社区、进乡村、关爱金融弱势群体”为抓手,通过设置金融知识咨询专区,围绕金融知识及相关案例开设乡村大讲堂,着重提示社会公众增强资金和信息安全意识,帮助农民合理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的力量使自己获益。
(二)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要尽快完善有关监管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
首先,在当前环境下,国家应尽快明确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的审批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责。尽快细化各部门的监管范围,要真正执行“谁批准、谁监管”的基本原则,体现监管主体的责、权、利,否则又会出现“谁都来管”或者“谁都不管”现象。“山东模式”基本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上级政府要激励和约束县级金融监管行为,防止出现委托代理风险和道德风险。[2]对于一些合作金融中存在的老问题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尤其不能容忍多重监督和反复监督。
其次要以审慎监管为主要监管模式,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是我国完成脱贫攻坚的关键步骤,一旦发展出现问题将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对其监管要以审慎的态度,采取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更为审慎的监管。但是这种审慎性要以农民的自身素质为前提,否则过分的正规化,会造成效率低下产生大量不必要成本。
(三)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协同合作净化农业合作金融发展环境。一方面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统领作用,继续带领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灵活适度的稳健货币政策,盘活存量,做大増量。另一方面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要在发挥带头作用,努力采取措施将金融服务以更便民的方式惠及的全体人民。同时农商行发挥县域金融主力军作用,提升管理能力,加强服务“三农”的能力。
严格控制服务对象和范围,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具体而言,如果只有农民可以加入该组织,并且每次增加会员时,都必须及时详细地归档。选择并聘请具有高素质和管理能力的金融专业人员。建议招聘具有会计资格的人员担任财务管理职位。帐户管理的质量必须具有标准化的财务系统。具有基本财务经验的人才可以安排共同基金的管理任务。[3]这样,大大提高了帐户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管理规范。同时提高托管银行的责任感,一旦发生亏损要优先保护农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周孟亮. 普惠金融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创新发展——兼谈”百信模式”与”山东模式”[J].财经科学,2016(09):14-23.
[2]于春敏,孟飞.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及对其草根性的规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03):32-39.
[3]舒凯彤.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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