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时期维和行动的人权保护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省廊坊市 065000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冷战期间建立的两个主要维和行动 - 联合国刚果行动(ONUC)和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UNFICYP)的任务和职能--旨在说明保护平民,人道主义援助和维持法律和秩序三项核心人权职能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些行动与后来的维和行动在人权职能方面的类比,分析冷战时期和冷战后维和行动的差异。
一、引言
目前对冷战期间进行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限制武装冲突的能力,大国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冲突各方停火的意愿,并用这些因素作为评判一个联合国维和行动成功或失败的标准,而对于帮助东道国恢复国家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其人权保护的能力及其重要性则少有考虑。由于冷战时期人权话语的政治敏感性,意识形态分歧和规范不成熟等原因,导致维和行动中人权保护遭受了冷落。维和行动本身在当时被认为是对成员国内政的干涉,如果强调人权保护,则有可能会偏离维和行动本身的方向。
然而,几乎所有冷战维和行动中都存在着对人权问题的关切。在联合国实地报告中,人权问题有时还能得到直接处理。刚果特别代表在1961年联合国刚果行动设立的关于建立安全区的特别报告的开幕发言即是明证:“我希望向世界报告,刚果糟糕的人权情况,以及联合国刚果行动为保护个人免遭任意逮捕和侵犯基本人权所作的努力。”【1】从联合国刚果行动来看,可以说其任务暗含保护人权和促进国际人权标准等内容。
二、冷战时期维和行动中的人权保护的职能和作用
回顾冷战时期的维和行动可以发现,维和部队确实在履行其传统军事角色的同时履行了其他重要职能,这其中有三个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人权相关职能:保护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维护法律和秩序,而这些职能都是冷战后多层面维和行动继续执行的职能,但是军事人员不再是主要承担者,而是几个行动者中的一个。【2】传统维和行动中军事人员的职能几乎与现今维和军事人员的五项人权职能相同 - 保护平民,监测和报告,维护法律和秩序和支持人权伙伴。【3】这表明,多维维和行动任务的变化,强调了民事部门的作用。军事人员潜在的人权角色,就这些职能进行了调整。
(一)平民保护
联合国刚果行动的行动是第一个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联合国维和行动。这是第一次将可观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用于保护平民的维和行动,也是冷战时期部署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真正的多层面维和行动。联合国刚果行动拥有2万维和人员,其中包括2,000名民事人员和专家,负责协助刚果政府处理行政、技术和人道主义事务。【4】执行这项任务使联合国陷入前所未有的财政危机,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质疑,怀疑开展类似行动的可行性。
然而,后世却将其视为联合国最成功的维和行动之一,因为它成功完成了安理会决议所赋予的任务。这一有争议的行动也在保护平民以及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1961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61号决议授权联合国刚果行动使用武力执行任务并防止内战。【5】决议的最后也要求所有成员国都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虽然没有赋予明确保护平民的任务,但第一批在刚果部署的联合国部队主要任务是“帮助恢复这个陷入困境的国家的秩序,保护所有人民免受暴力的伤害”。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为联合国刚果行动制定的九项法律原则中的第一项就专门涉及保护平民:“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授权联合国刚果行动在部落战争或暴力威胁时部署维和部队以保护民事人员。”【6】从冲突开始,联合国军事和民事人员就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尽最大努力减轻对无辜平民造成的痛苦,这包括在交火地区为民众护航,在必要时提供食物,对妇女儿童的疏散也做出了特别安排。因此,保护平民在行动中占据了突出的地位。
(二)人道主义援助
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与联合国维和人员密切相关。联刚行动和联塞部队都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人道主义组织进行合作。通过共同努力,维和人员使任务区内的居民能够享有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例如受教育权、食物权和行动自由权。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特派团是安全理事会正式授权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的第一次传统维和行动。政变后,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无家可归。联塞部队负责支持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难民援助工作,并促进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在南塞的访问,与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向希族塞人提供粮食,这些任务具有明显的人道主义特征。
(三)维护人员和维护法律和秩序
冷战期间部署的联刚行动和联塞特派团,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执行维持和恢复法律秩序的任务,成为了刚果维和人员对和平进程的主要贡献。同时,联刚行动和联塞部队也是冷战期间部署仅有的两个派遣维和警队的维和行动。【7】总的来说,维持法律和秩序与传统维和行动不可分割。联合国刚果行动是联合国第一次行动有权维持法律和秩序以及部署民警,安全理事会含蓄地阐明了法治与维持法治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
维持法律秩序与保护平民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为了协助联刚行动顺利进行,加纳提供一个由500名警察组成的警队,后来由尼日利亚警队取代。除了承担这种传统的执法职能外,维和警队还协助培训刚果警队与和这支新建警队的成员展开联合巡逻,并行使警卫职能。但是,在这一阶段,联合国刚果行动没有权力行使司法逮捕和拘留的权力。此外,1961年,安理会第161号决议授权采取有力行动,包括必要时使用必要的武力措施,以便立即逮捕、拘留或驱逐所有外国军事和准军事人员。根据这项决议,联合国刚果行动驱逐了一个由30名成员组成的雇佣军团体。联合国刚果行动与当地警察密切合作,恢复法律和秩序,有效保证国家的统一。
三、结论
联合国刚果行动在保护平民、军民合作和维护法律和秩序方面开创了先例,对日后的维和行动有着深远意义。塞浦路斯的和平行动似乎更接近一个民警特派团,其任务是处理国内冲突并恢复国内民众的正常生活,以使两方能够行使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而不是囿于解决冲突。
参考文献
[1]Emphasis added. UN, The Secretary-General’s Final Report on UNEF I, UN doc. A/6627, 12 July 1967, para. 8, reproduced in Higgins, op. cit., fn. 12, 522.
[2]B.Beskow, Dag Hammarskjöld – Ett porträtt (1965), 48. Author’s translation from Swedish to English.
[3]T.Findlay,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2002), 69.
[4] The Blue Helmets, op. cit., 198.
[5]UN,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im Force in Lebanon, UN doc. S/15194/Add. 1.
[6]C. Bay, ‘Positive Peace and Rational Human Rights Priorities’, (1979) 2 Bulletin of Peace Proposals 160.
[7] UN Charter, article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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